中國時報【洪榮志╱台南報導】
虎毒不食子,但看過母親咬傷親生子嗎?卅五歲的林姓婦人因細故與前夫吵架,發現十三歲的兒子,竟拿她送的手機拍攝蒐證,林婦為奪回手機不僅失控抓傷兒子,還咬傷對方的手指。原本一審判無罪,兒子也放棄上訴,但檢方依職權上訴二審後,改判罰金三千元確定。
「他是我兒子,我有權利管教小孩,因為手機是我買給他的,我覺得他對我很不好,很不孝,所以要沒收手機,只是在行使管教權。」林婦審訊時,不僅一再否認咬傷親生兒子的手指,還祭出管教權自我辯護。
不過,台南高分院認為,雖然父母親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,在必要範圍內也可以懲戒子女。可是林婦傷害未成年兒子的做法,卻很難認為是為了實施保護教養而行使懲戒權。
林姓婦人因與徐姓前夫感情不和,歷經多次溝通無效後,最後兩人決定離婚,他們未成年兒子的監護權,也交由父親負責。
去年十一月某天深夜,徐男駕車搭載兒子前往台南市與母親見面。沒想到,徐男與林婦竟然又為了細故,在大馬路上公然吵了起來。
由於兩人愈吵愈凶,當時坐在汽車後座的兒子,於是拿起手機拍攝蒐證。林婦見狀當場抓狂,除打開後方車門伸手企圖搶奪兒子的手機外,還抓傷對方的頸部。但因沒搶到手機,林婦居然又從駕駛座的車門鑽進車內,趴在徐男身上,從中央扶手鑽到後座要搶手機。兒子不依把手機藏在背後,林婦就拉住兒子的衣領,將對方拉近後,手繞過兒子身體,將對方手腕抓出來,扳開右手食指就咬,導致兒子疼痛受傷。事後,徐男先陪同兒子前往醫院驗傷,再向台南市警方提告。
案經台南地檢署偵訊後,依家庭暴力傷害罪起訴。然因林婦否認犯行,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,以無法證明被告犯行為由判決無罪。檢方不服上訴,台南高分院卻根據相關證人證詞及驗傷單認定有罪,但也考量兒子並未上訴,應該能夠諒解母親的行為,因此僅輕判罰金三千元確定,此案不得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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